-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管理
- 發文機關: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6-10
- 標 題: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辦發[2022]27號
- 發布日期:2022-06-21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2/06/10/ 14:12 來源: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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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已經蘭州新區2022年第20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2年6月10日
蘭州新區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滅火和應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蘭州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蘭州新區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專用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區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的道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道路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
第四條 蘭州新區管委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新區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確保本單位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且保持暢通。
應急管理部門對新區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蘭州新區管委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六條 鼓勵人民群眾通過12345便民服務熱線等多種途徑,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以及對火災險情報警。
第二章 消防車通道的建設與維護
第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規劃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地下空間等工程時,應充分考慮大型消防車通行需求,預留足夠高度,滿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嚴格控制擅自改變消防專項規劃中的消防車通道內容;
(三)在城市、農村改造中將消防車通道布局納入蘭州新區消防設施專項規劃;
(四)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保障社會車輛有序停放、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五)臨時建設工程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者逾期未拆除,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七)明確新建小區停車位配建比例,無法配建停車位的小區所缺數額按一定比例在周邊配建立體停車場、立體停車庫,保障車輛有序停放,確保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八條 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中,應確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監督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按照消防車通道進行設計、施工和管理;
(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在住宅小區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四)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消防車通道管理能力;
(五)對其負責組織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對施工期間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情況,應當事先函告本級消防救援機構;
(六)在審批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作業時,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第九條 商務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市場管理或經營使用者加強車輛停放管理,確保消防車通道設置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
(二)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督促市場管理或經營使用者對所屬區域的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批占用市政道路設置停車場、車輛停放點(包括臨時停放點)、臨時建筑時,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對市政道路停車場進行統一劃線,規范車輛停放,根據實際情況在道路上增加停車位,設置錯時停車位等,確保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三)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嚴格查處占用消防車通道違法停放車輛行為,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建筑物審批通過的圖紙對消防車通道進行認定,原有圖紙確實無法提供的,根據建筑物現狀依據消防技術規范進行認定;
(二)對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制定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警示牌式樣,并組織實施;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對違法停車且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或個人,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進行核查、處理。
第十二條 園區管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城市戶外廣告牌、招牌、燈箱等設置和流動商販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等行為嚴格管理,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對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進行施工作業,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結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轄區村(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對轄區單位、場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中心社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車通道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二)協調轄區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或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公安交通等機構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區建立機動車妨礙消防車通行違法行為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的通知》(蘭新消〔2021〕126號)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三章 消防車通道管理
第十六條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暢通消防車通道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群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并且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違法設置限高桿、水泥樁等影響消防車正常通行的固定設施。
第十七條 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消防車通道設置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滅火救援場地、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當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三)商業步行街街口的路障可設置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第十八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依法設置明顯標識。消防車通道標識、標線式樣由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制定。
建筑的管理使用單位或者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消防車通道劃設標志標線,設置警示牌,并定期維護,確保鮮明醒目。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消防救援機構在滅火救援時,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有權依法予以清理。
第二十條 采用封閉式管理的出入口,應當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立即打開,不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物品,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暫時無法通行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停車場有償對外開放、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對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居民住宅區道路規劃停車位時,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中消防車可通行的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回車場等要求;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停車情況巡查、檢查,可采取安裝攝像頭等技防措施,保證管理區域內車輛在停車場、車庫或劃線停車位內停放,不得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
(四)開展消防宣傳,依法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隱患舉報欄或舉報箱;
(五)對違法搭建和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等妨礙消防車通道暢通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本市場區域內設置停車位時應當預留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寬度;
(二)對市場區域內消防車通道進行明確標識,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標線,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嚴禁經營商戶違法越線擺賣和懸掛有礙疏散的物品,嚴禁貨物、包裝箱等堵塞消防車通道;
(四)及時清理在消防車通道上占道經營、違法搭建、設置路障等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凈寬凈高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保持市場內消防車通道和出入口暢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管理應落實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單位應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設置醒目標識,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三)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車通道、回車場和臨時救援場地,且不得在消防車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將消防車通道占用為作業場地等,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自然資源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公安、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函告同級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各園區管委會和其他負有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停放,是指車輛停車后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行為;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是指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社會車輛、設置限高桿、水泥墩、固定防護欄、違章搭建建(構)筑物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情形;
(三)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筑之間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是指栽種高大樹木、設置架空管線、架空管廊等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的情形;
(四)在消防車通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設置障礙物,是指在道路連接處修建墻體、建(構)物、固定分隔設施等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情形;
(五)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障礙物,是指與車道連接的車輛進出口、柵欄、開向車道的窗扇、疏散門、貨物裝卸口等。
第二十九條 農村的消防車通道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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