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時間: 2024/02/2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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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6日十四屆省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2月30日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過程
做好規劃許可的管理工作,對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維護城市規劃秩序、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原《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8年9月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再未作修訂。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實施,以及國家實行統一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對規劃管理職責進行了調整,對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原《辦法》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亟需修訂。為做好《辦法》的修訂工作,使其符合上位法要求,符合我省實際,解決規劃許可在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司法廳組成調研組,選取部分市、縣進行了實地調研,同時學習借鑒其他省份的先進經驗,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起草《辦法》修訂草案。按照程序征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有關縣區、重點鄉鎮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形成了《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修訂草案)》,經十四屆省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3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文件精神,學習借鑒了湖南、山東、浙江等省關于規劃許可的先進經驗,立足我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工作實際,增強系統性、強化實操性。原《辦法》共6章、34條。本次修訂增加1章(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修改27條、刪除7條、增加12條,修改后共7章、39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明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將建設項目規劃許可主管部門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了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職能。
(二)合并部分許可事項。整合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合并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明確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劃撥決定書,體現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的改革要求。
(三)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圍繞優化營商環境,修訂后《辦法》明確了規劃許可辦理時限、辦理范圍,統一申報材料,規范辦理流程;同時,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情況,探索建立豁免清單和告知承諾制,明確免于辦理和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進一步促進利企便民;圍繞群眾需求和村莊建設特點,要求各地組織設計農村住房建設圖集,一方面有利于落實統一的風貌管控要求,另一方面減少了農村住宅的設計成本。
(四)強化公眾利益保障。圍繞公共需求和群眾利益,列出建設用地的位置和面積、用地性質、建筑密度、綠地率、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風貌、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等規劃條件內容。同時,要求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在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布,將審定的工程設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在項目現場公示,便于群眾知曉,將公共需求和群眾利益最大化。
(五)解決突出現實問題。根據各地在規劃許可中出現的現實性矛盾和問題,結合上位法要求,在學習借鑒先進省份經驗的基礎上,對使用已有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條件、要求等做出規定。根據自然資源部相關政策規定,明確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可以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解決規劃許可中的制約性問題。另外,原《辦法》中明確的規劃許可僅局限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對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零星布局的建設項目如何實施規劃許可沒有作出規定,國家對這部分也在研究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意見,因此提出“在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待國家要求明確后,再行規范相關辦理要求。
(六)補齊鄉村規劃短板。原《辦法》中沒有鄉村規劃許可,隨著上位法修改,鄉村建設實際需求,增設“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專章,明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范圍、辦理要求、辦理流程,強化鄉村建設規劃管理,推進鄉村振興、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同時,為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明確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性建設以及農村住房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依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