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農林水務局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農林水務局
時間: 2024/04/28/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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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園區農林水務局,各相關國有企業:
為加強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工作,維護流轉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甘肅省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新區農林水務局制定了《蘭州新區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經新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蘭州新區農林水務局
2024年4月28日
蘭州新區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
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工作,維護流轉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甘肅省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結合蘭州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蘭州新區范圍內,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審批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間流轉農村土地暫不納入審批范圍。
企業(包括新區國有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戶土地經營權的再流轉行為納入審批范圍。
第三條 納入本辦法審批的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主體是指: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社會團體等非營利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非法人組織;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自然人。
第五條 蘭州新區范圍內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工作由蘭州新區管委會、各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具體由新區農林水務局、各園區農林水務局和各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
第六條 各園區、新區各職能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開展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防范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等具體工作;對發現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行為,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聯合查處。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中經營項目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提供地塊信息查詢,依照職責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發展農業生產中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等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政策要求配合落實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第七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程序合法合規,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
(二)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受讓主體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四)流轉期限不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
(五)經營項目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
第八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面積在200畝(含)以下不進行審批。200畝(不含)-1000畝(不含)由園區管委會結合實際自行制定審批權限;1000畝(含)-10000畝(不含)或涉及兩個園區不能拆分辦理審批的由新區農林水務局進行審批;10000畝(含)以上由新區農林水務局報省級進行審批。
第九條 審批部門應當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履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主要包括:
(一)資格審查。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是否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或資質,誠信與資信狀況是否良好。
(二)流轉期限。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意向協議書約定的流轉期限是否超過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項目審核。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所經營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耕地用途管制、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等要求。
(四)守信承諾。受讓主體是否簽訂守信承諾書,承諾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按照分級審批規定,向有權限的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申請表。
(二)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個人身份證明。
(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意向協議書復印件,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明細清單。
(四)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的,應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復印件,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可提供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紀要復印件。
(五)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應當附承包方書面流轉委托書復印件。土地經營權再流轉的,應當提交承包方同意再流轉的書面材料。
(六)整村、整組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應當附承包戶逐戶簽訂的書面委托書復印件和流轉意向人員簽字花名冊復印件。
(七)受讓主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經歷證明、或參加農業生產經營類培訓的結業證明、相關部門出具的誠信證明和資信證明、財務報表等材料復印件。
(八)農業經營項目規劃、實施方案項目建設材料,擬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地塊屬性信息證明材料,涉及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提供環評證明材料。
(九)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的守信承諾書。
(十)由新區審批的,需提供園區初審意見。
第十一條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審批應遵循的程序如下:
(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就流轉面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并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批規定,分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園區、新區農林水務局提交流轉土地經營權審批申請材料。
(三)農村土地流轉用于多種經營的,新區、園區管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讓主體農業經營能力或資質、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產業發展規劃等進行會商審查,并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認為需現場勘察的,組織現場勘察的時間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且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二條 審批通過的,審批部門應當為申請人出具《關于XXX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批復》,未按規定提交審批申請或者審批未通過的,不得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審批通過后半年內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主體未完成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逾期再進行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的需重新進行資格審批。
第三章 風險防范
第十三條 園區應依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范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發的示范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鼓勵引導受讓主體和承包方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各園區要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風險保障金制度,防止拖欠流轉費、廢舊農膜不回收、尾菜秸稈不處理等風險。要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合理確定流轉價格及其流轉費用支付方式,倡導以“實物計量、貨幣支付”的方式確定并結算土地流轉費、約定按年提前預付土地流轉費,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權益。
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流轉履約保險等多種形式保險服務。
第十六條 無承包方的書面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整村(組)流轉的,應當逐戶簽訂書面委托書或者流轉合同。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從國有企業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后,只能用于申報項目用途,未經審批不得對外進行再次流轉。國有企業開展土地經營權的再流轉,應當取得承包方的書面委托。
嚴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承包方或違背農民意愿向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
因提供虛假審批資料而產生的違約責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主體承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園區管委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園區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